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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意思表示的撤回只限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根据是否向相对人作出,区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种典型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撤回问题。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根据其可否同步受领,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指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如采取口头、电话等方式。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由于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就已经完成,所以不发生撤回问题。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如采取传真、信函等方式。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由于存在受领过程,在到达前往往有时间间隔,意思表示有撤回的可能。也就是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就生效,相当于即时生效,行为人很难作出撤回的通知,这种情况下适用撤回的规定适用空间比较小。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则行为人发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且该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相对人的,当然视为意思表示没有到达,所以可以适用撤回的规定。
其次,承诺的撤回以承诺生效模式为前提。我国对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不以相对人了解为条件,只要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可了解的状态。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法典》第141条规定撤回的通知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意思表示可免于生效。由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对话的意思表示均在表意人完成表示后即发生效力,因此,不存在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故本条规定只能适用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新的意思表示必须要比被撤回的意思表示先到达,或者至少是同时到达,否则因为原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效力即不存在撤回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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