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即发生犯罪的地域,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2026-05-04 1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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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地即发生犯罪的地域,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犯罪地即发生犯罪的地域,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对犯罪地确定标准的规定。犯罪行为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以应作为地为犯罪地;既可以是犯罪预备行为,也可以是犯罪实行行为;既可以是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犯罪结果可以是部分,也可以是全部;可以是有形结果,也可以是无形结果;既包括犯罪行为所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包括犯罪分子预期发生的结果。有教科书主张,从有利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犯罪结果地以结果的实际发生地为标准是切实可行的,因为行为人预想的结果发生地并不好确定。本教科书认为,结果地包括行为人预期发生结果的地域,《刑法》第6条第3款所指的结果,包括主观结果在内。至于能否实际证明属于证据与程序的问题,并不影响《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范效力。同样,对于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来说,只要值得处罚,发生于我国领域内的,我国均有权予以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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