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原则中“我国领域”的认定

2026-05-05 1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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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原则中“我国领域”的认定

  《刑法》第6条第1款所称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国境以内的全部地域。具体包括:①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的地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陆是我国领域最主要的组成部分。②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③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至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④底土,即一国领陆和领水的下层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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