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2026-05-06 1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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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且须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以及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但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二、宣告失踪的程序申请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需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上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材料。受理与公告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判决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若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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