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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到是指不迟发但迟到的承诺。产生承诺迟到现象的前提还是在以非对话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模式上采到达主义原则。承诺到达要约人后生效,因此从承诺发出到承诺到达要约人之间的风险完全由受要约人承担。因为承诺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选择何种方式、何时发送都由受要约人控制,此种风险分配有利于激励受要约人选择更为恰当的承诺方式,预留合理的在途时间等,从而降低合同成立的整体风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迟到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即发出承诺本身没有超过期限;二是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应当为承诺到达要约人预留了合理的在途时间;三是迟到的原因为其他原因,即造成承诺迟到的原因并非由受要约人所能控制和掌握的原因。此种情况下的受要约人往往并不知晓承诺迟到的事实,而是合理期待承诺期限内到达,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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