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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书是一份书面文件,判断一份书面文件是否为合同书,不可只看其名称,而应依据其内容。法律并未要求合同书须有名称,只要文件内容记载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事项,包括了构成一种合同的必要条款,就是合同书。反之,虽然具有合同书或协议书之名,但文件内容并非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或者并未包括一种合同的必要条款,也不是合同书。另外,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如意向书、议事录、备忘录等,如果其内容足以构成合同,也应看作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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