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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在某商贸公司担任会计职位,就职期间,双方因未休年假等事宜产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涉事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红桥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辩称,根据王某的原始考勤记录,王某存在大量的迟到、旷工、缺卡情况,对此,公司考虑到是将相应的异常考勤视为其使用了年假,所以并未扣除相应日期的工资,抵扣完毕后,被告并不存在未休年假。故公司无义务再向王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王某则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无故旷工情况。
法院审理: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用人单位考勤认定、年假自行抵扣界定上。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单方留存的考勤记录就直接认定员工旷工,更不能未经员工同意,擅自用考勤异常天数抵扣带薪年休假。经查明,企业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劳动者存在无故旷工的事实,其单方认定旷工扣薪、自行抵扣年假的抗辩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该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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