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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与雇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民事雇佣关系。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仅限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业委会性质:业主自治执行机构,仅需向住建部门备案,非民政登记的法人/组织,无独立财产,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
二、法院裁判要点
1.主体不适格:业委会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2.不缴社保:无法开立社保账户、缴纳五险一金。
3.不受劳动法调整:不适用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工伤等规则。
4.按民事关系处理:报酬、解约、责任等按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及《民法典》调整。
三、实务影响
•雇员:无劳动关系,不能主张劳动法权益;受伤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业委会:建议外包给物业公司/第三方,或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报酬、责任、解约条款,降低风险。
四、例外提示
•若业委会挂靠物业公司、以物业公司名义用工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则可能认定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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