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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是指法律为特定民事主体设定的、必须应相对人请求订立合同或主动发出要约的法定义务,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必要限制,旨在保障公共利益与弱势群体权益。
强制缔约虽然是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加以限制,但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强制缔约同样如此,它并不能省略要约、承诺的过程,当事人之间仍然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进行缔结。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虽然给当事人科加了强制要约义务或强制承诺义务,但是合同的内容仍然需要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确定。
国家订货合同本质上应是一种民事合同,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应属一种法定义务,一方拒绝发出要约,或者拒绝作出承诺,可能会导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科加强制缔约义务给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规定,可依照执行。但总的来说,为保障本条规范目的的实现,应将实际履行作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基本救济原则,在无法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缺乏现实意义的情况下,才考虑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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