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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物启事是悬赏广告的主要类型之一,我国法律从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返还义务和悬赏人履行对遗失物拾得人承诺义务两个角度作了规定。
原《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似可得出将遗失物归还失主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拾得人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刊登的李某诉朱某华、李某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的一审法院正是据此认为拾得人李某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驳回了李某关于支付报酬的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悬赏人发布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指定的行为,悬赏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原《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该法第112条第2款亦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同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原《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的精神与原《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一致。《民法典》第314条、第317条分别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悬赏遗失物的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与原《物权法》第109条和第11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法律一方面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部门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权利人有履行承诺的义务,二者似乎有些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出于保护所有权的需要,法律规定拾得人有通知或送交的义务,出于诚信原则要求,法律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出发点不同,两种规定均属合理。拾得人的义务不以权利人悬赏为前提,而权利人一旦悬赏寻找遗失物,就需要向拾得人履行其在悬赏中承诺的义务。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说,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的出现和增多,是适应变化的现实需要而实施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能促进人们之间的合作,产生合作剩余、增加社会福利或减少损失;肯定悬赏广告的效力,可以节省交易费用,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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