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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介入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成功保全三千余万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最重要的法定权利,但实践中因超过十八个月期限而丧失权利的情形极为常见。
一、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定位
(一)权利性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只要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且质量合格,即可依法享有。
(二)十八个月期限的刚性
1.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
2.
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期限届满,权利即消灭。
二、期限起算点的实务认定
(一)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若合同明确约定支付时间,以约定时间作为起算点。当事人另行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以协议约定为准。
(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1.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起算点。
2.
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点。
3.
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
三、行使方式与专业提示
通过诉讼或仲裁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是最稳妥的行使方式。济南某法院通常要求承包人在诉请中明确列明该项权利。亦可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并保留送达证据,或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抵偿。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提示,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发现发包人付款困难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协助,在期限内锁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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