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如以金融机构为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受让方支付一定价款作为转让方办理报批手续的条件,而受让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时,转让人能否直接请求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我们认为,该约定作为与报批义务相关的约定,应当独立生效。然而,受让方支付价款虽然是转让方履行报批义务的约定条件,但整个合同毕竟尚未生效,当事人自然不能基于有效合同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而且支付价款本身也是受让方取得股权的对价,在转让方尚未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让受让方先行付款会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平衡。因此,即使当事人将受让方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作为转让方履行报批义务的条件,也不意味着转让方在整个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前即享有请求受让方支付该转让款的权利,而只能理解为转让方基于该约定享有针对受让方请求其履行报批义务的抗辩权,其可以据此拒绝履行自己的报批义务。
如前所述,一方面,如果受让方未履行支付价款,转让方无权请求受让方支付价款,但另一方面,如果受让方不依约支付价款,转让方也可提出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抗辩,此时合同的履行同样会陷入僵局。为打破这种僵局,不使转让方因受让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遭到损失,有必要让报批义务人在一定情况下也享有合同解除权:即在受让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转让方也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