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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2年4月,覃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普工岗位,同年10月在岗工作时受伤住院,公司为其垫付全部医疗费32259.38元。经鉴定,覃某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该公司未依法为覃某缴纳工伤保险,但统一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后两次理赔:首次赔付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及逾期利息共计10860.8元,款项全部转入公司账户;后续覃某自行支付1700元完成人身保险伤残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另行赔付16000元伤残保险金,直接发放至覃某个人账户。此前生效判决已判令公司承担覃某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后双方就团体意外险理赔款归属产生争议,公司起诉要求覃某返还理赔损失21398.6元,覃某随即反诉,要求公司返还截留的10860.8元理赔款并承担鉴定费。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10000元医疗保险金对应公司垫付医药费无需返还,判令公司返还覃某专属的住院津贴、逾期利息合计860.8元,同时驳回覃某鉴定费赔付诉求。公司上诉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广西某区人民法院裁判案例)裁判要点团体意外险理赔金专属劳动者所有。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自身为受益人。案涉团体意外险的医疗、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员工覃某,公司仅为交费主体,不享有任何保险金请求权,无权截留、抵扣理赔款项。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险相互独立,支持双重赔付。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可用商业保险替代。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个人福利,与工伤保险赔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企业不得以垫付医疗费为由,用意外险理赔款抵销自身工伤赔偿责任。其中对应公司垫付医药费的10000元医疗险无需返还,但住院津贴及逾期利息属于员工专属人身补助,应予返还。无合同约定的理赔鉴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案涉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覃某为获取保险理赔支出的1700元鉴定费,属于个人单方理赔成本,由其自行负担。明确三类用工保险边界。工伤保险为法定强制保障;团体意外险是员工个人福利、不可抵扣企业工伤赔偿;雇主责任险为企业责任保险,理赔款可冲抵企业用工损失。
法院提醒,企业不得用团体意外险替代工伤保险,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转移用工风险,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双重赔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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