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与租赁:你必须知道的20个法律避坑指南(下篇)

2026-07-02 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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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租客想把房子转租,需要房东同意吗?

  必须经过房东同意。《民法典》第716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警惕“二房东”:如果是二房东转租,务必要求其出示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确认其中是否有“允许转租”的明确约定。未经原房东同意的转租,原房东有权解除合同,租客可能被要求腾退房屋,已支付的租金、押金可能难以追回。

  17.租客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吗?

  有。这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两项重要权利:

  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

  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注意:优先购买权不能脱离承租权单独存在。如果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则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18.租客擅自装修,退租时要恢复原状吗?

  是的。《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墙纸等),处理方式如下:

  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一般不支持赔偿请求,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解除的,按公平原则分担。

  装修提示:如需装修,务必取得房东书面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退租时装修物的处理方式。

  19.租赁合同无效,还要付房租吗?

  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司法解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承租人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哪些房屋不得出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等不得出租。

  20.一房多租,谁先住谁有理?

  如果房东将同一套房屋租给多个租客,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谁有权居住?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按以下顺序确定: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谁先住进去谁优先);

  2.均未占有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均未占有也未备案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通用避坑指南:签约前的必备功课

  签约前必做的5件事

  1.核实主体资格:核对对方身份证原件,确认产权人与合同签署人一致;代理人签约需查验授权委托书。

  2.查询房屋状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二手房买卖中,产权瑕疵是最高频的纠纷类型。

  3.拒绝口头承诺:所有重要约定(赠送面积、装修标准、学区承诺等)必须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口头承诺往往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维权。

  4.明确违约责任:违约金应具体、可操作,不能笼统写“协商解决”。建议约定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权。

  5.保留证据链:付款用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重要沟通用文字形式留存;交接时制作清单并双方签字。

  必须写入合同的6项核心内容

  1.房屋基本信息:位置、面积、产权证号等必须与权属证书完全一致,确保标的物唯一且特定化。

  2.付款方式与节点:将付款与关键履约节点挂钩(如“过户后付尾款”),强烈建议采用银行资金监管。

  3.交付与过户时间:约定明确的日历日期,避免模糊条款(如“贷款审批后”)。

  4.税费承担:明确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各项税费的承担主体,原则上依法各自承担。

  5.违约责任:针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逾期过户、一房二卖等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和解除权。

  6.送达地址:约定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避免因“失联”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结语

  房屋买卖和租赁涉及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从签合同到过户交房,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纠纷。防范胜于救济,建议在签约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发生纠纷,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住:书面化、细节化、证据化,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的三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5条、第716条、第726条、第734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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