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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计算,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认,一般按自然日连续计算,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沈阳停工留薪期计算规则总结
起算时间: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日(或当日,各地实操略有差异,辽宁多按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至停工留薪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之日止。
确定方式: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对照《辽宁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伤情确定具体月数;多部位受伤的,以最长的期限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累加计算。
一般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延长规则: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终止节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未满12个月协商:在12个月内伤情未稳需续治的,双方可协商延长;协商不一致由单位申请鉴定确认。
核心法条及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辽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按照《辽宁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
《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97、9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与职工协商确认停工留薪期;逾期未申请鉴定或未尽确认义务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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