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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混凝土公司有三个股东,刘某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49%,林某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10%,某水电公司认缴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41%。
根据股东会表决决议,某混凝土公司对外发包给新的承包方承包经营。
在发包经营过程中,刘某认为其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供其查阅、复制。
裁判结果
河源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权利人,知晓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是其基本权利。刘某持有某混凝土公司49%股权,且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不能对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遂判决某混凝土公司限期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刘某查阅、复制;另提供会计账簿以及公司会计凭证供刘某查阅。
法律风险提示
公司内部治理涉及《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股东自治的关系、股东与管理层权利义务等。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民营企业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中小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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