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2023-12-09 16:51:18

103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1.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并依约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当事人又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抵销相应数额债权、确认此前的股权变更有效,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定此时当事人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以此为起算点一年以后借款人才进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张依破产法相关规定撤销该以股抵债行为的,不应支持。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

 

      2.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其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应按约定的担保方式予以清算确定——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使其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股权,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在转让目的、交易结构、股东权利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均符合让与担保以转移权利的手段实现担保债权目的的基本架构,系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当债务人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担保实现方式予以清算确定。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精选案例

 

      3.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应内外区分,对内效力应按照股权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分离规则,界定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对外效力则按照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胡某某诉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认定,应当从该份协议是否具有附属性,当事人是否对股权回购等事项作出安排角度出发,探求当事人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确定协议的性质是属于“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属于为“另一交易提供的担保”的股权让与担保?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应当以股权利益归属者即公司的视野进行内外的区分:其中对内效力应按照股权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分离规则,界定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对外效力则按照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案号:(2019)京01民终273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10辑(总第152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