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靳某诉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3-12-25 1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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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被告某置业公司(甲方)与原告靳某(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乙方出示竣工验收文件,乙方应当接房。

  2020年8月5日,案涉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通知原告接房。同月,原告接房时发现被告存在擅自变更烟道设计,将烟道设置于室外的情况后,要求被告按原设计恢复烟道。后经重庆市璧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调解,双方均同意将烟道改回原设计。但被告一直未将烟道改回原设计,致双方至今未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原设计图纸将外置烟道进行恢复或向原告支付将外置烟囱恢复至原设计的必要费用;并承担恢复费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等。

  法院裁判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烟道设计方案为烟道处于房屋卧室内部。但是被告交付案涉房屋时,烟道由房屋内部土建烟道变为室外不锈钢烟道。该变更行为属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亦未经原告认可的情况下自行作出,违反了双方在不得擅自更改设计的合同约定,被告自行变更烟道设计的行为构成违约。

  同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约定案涉房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时,该房能够交付。虽然被告在案涉房屋竣工验收后变更了烟道设计,但该变更行为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亦不影响使用安全。

  房屋出现不影响使用安全的瑕疵,依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不影响房屋正常交付。故,被告的违约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原告拒不接房的理由,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办理交房手续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合同严守作为订立合同应遵守的重要原则,指已经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无利于当事人交易预期和市场秩序的保护。其既包括未经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破坏当事人合意和对方的信赖利益;也包括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以非约定事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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