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4-01-06 15: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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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6日,刘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第6条第2项约定:卖方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本合同所述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

  沙盘、模型等所展示的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卖方不对买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25条为本项目红线内外各类不利因素特别提示。该房地产公司曾于2021年3月2日对案涉楼盘规划申请调整,但并未对《合同补充协议》进行变更。

  刘某认为楼盘规划调整后对房屋的品质、视野及居住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调整内容主要涉及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紧挨的商业楼的建筑规划。但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25条约定本项目红线内外各类不利因素特别提示中明确紧挨案涉房屋栋楼的商业楼为2层,现该商业楼经调整规划后为3层。

  同时,红线内不利因素告知社区配套用房的位置在其他楼栋之间,现该社区配套用房经调整后设置到40#商业楼。上述规划发生调整后对房屋的品质、视野及居住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没有如实将调整内容告知刘某。故本院酌情主张以房屋实际成交价款的5%即85387元作为损失赔偿标准。

  法官说法

  本案中购房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购买商品房,对拟购买的商品房的环境、视野等要求较高,属改善性购房。在案涉楼盘房屋调整规划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确没有如实将相关不利因素披露给购房人,对购房人的选择产生一定影响。故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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