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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享有解除权,参见本法第562条第2款和第563条,不具备上述条件,当事人即不享有解除权,自然不能行使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合同,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未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其仅需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解除权的行使可以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无需一定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对方对解除表示了异议,认为解除通知的发出人不享有解除权的,但对方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此时,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解除通知的发出人也可以在收到对方的异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然,解除权人也可以在解除权产生后,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解除权行使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解除权必须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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