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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贵州黔北某黄焖鸡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贵州某娄山黄焖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认定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予以惩戒,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
【基本案情】
贵州黔北某黄焖鸡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餐饮及旅游服务等,先后荣获“娄山黄焖鸡 游客喜爱的贵州旅游商品”、“贵州十大优质特色禽产品”等荣誉。贵州某娄山黄焖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后,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桐梓故事·娄山黄焖鸡”字样。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贵州某娄山黄焖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晚于贵州黔北某黄焖鸡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在设立之时应当知晓贵州黔北某黄焖鸡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知名度,但仍在其经营场所展示贵州黔北某黄焖鸡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的“游客喜爱的贵州旅游商品”“贵州十大优质特色禽产品”荣誉,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其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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