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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对治理模式进行选择,可以不设监事会与监事。新公司法在第69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通过董事会中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选择权,还规定了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后,又在第83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扩张了董事会权力,虚化了经理职责。新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经理的职权具体规定,仅保留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3.理顺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董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33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新公司法以此为基础,吸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理顺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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