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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有:
(一)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二)提供技术资料 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及时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三)提出研究开发要求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提出对研究开发的具体愿望。委托人提出的研究开发要求要有可操作性。
(四)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负有完成委托开发合同的协作义务。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完成协作事项,只是为研究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需要委托人提供哪些协作、辅助事项,最好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一旦约定,委托人必须履行。
(五)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
研究开发成果通常体现在一定的载体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1)技术文件,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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