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系列解读十四

2024-03-12 09:39:11

102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后者为交易习惯。

  解析:作为交易习惯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两者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明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主张该交易习惯;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民事主体意志优先原则,只能适用后者来主张该交易习惯。当然,此处的习惯做法一般情况下指的是某种“以前”反复发生的做法,如果仅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一般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