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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农户在一轮承包时已经分得承包土地,但在二轮承包时,该承包土地被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原享有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求返还该承包土地。这一类争议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菅权取得纠纷?对不同观点应当如何把握?
虽然二轮承包是依据当时的政策在一轮承包基础上的延包,但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农户在一轮承包中享有了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不必然延伸至二轮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亦有相同规定。现该承包土地在二轮承包时已经被发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应当认定原农户并未依法取得相应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営权。因其要求返还原承包土地所产生的纠纷,仍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営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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