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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林某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约定车辆转让价格为35000元。
该公司员工王某飞在合同中注明“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保证此车公里数表75000公里”。
林某付清购车款,后发现案涉车辆早在2021年3月行驶里程就已超过127000公里。
林某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由销售方“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车辆行驶里程是确定二手车价格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2024年1月16日,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林某交付车辆时里程表显示75000公里,并承诺该行驶里程数真实。
后经查该车辆在2021年3月14日的行驶里程已达127000公里,故某汽车服务公司构成欺诈。
另,因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王某连带向林某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林某返还案涉车辆。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二手车市场交易频繁。
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是否水淹以及行驶里程等,是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使用寿命、市场价值和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核心信息。
二手车经营者篡改车辆里程表读数或明知里程不实而未披露,明确承诺的里程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构成欺诈。
本案中,法院判决二手车经营者“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警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守法诚信经营。
对于促进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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