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事项(董事会组成)

2024-03-12 14:18:14

107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十、董事会组成

  0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02

  法律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量应在规定范围,但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一般是由股东会推荐决定。至于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实践中有股东会决定,也有董事会内部选举。董事长的作用不可忽视,第一,董事长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选(董事长或经理);第二,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很多时候董事会开不了。

  03

  实操策略

  对董事会人员数量我国习惯设单数,然后采用相对多数的方式通过相关决定。事实上,采用偶数董事数量设置董事会,然后对通过董事会决定的要求作出规定会使决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如前所述,董事长的身份也是控制公司的一大手段,也是股东的争夺点。因此,章程对董事长的产生必须明确规定,否则很可能导致董事长无法选出,使公司陷入僵局。因为法律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并无规定,这是完全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