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事项(董事会职权)

2024-03-12 1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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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董事会职权

  01

  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02

  法律解析

  公司治理架构中的职权层级设置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都有法定和意定之分,不同的是,董事会、经理的意定职权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即章程中无授权即视为无权力;股东会则不然,章程未授予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均可由股东会行使。因此,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体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信任;而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慎重。从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董事会职权是大势所趋,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也能体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作用。

  03

  实操策略

  公司股东(会)要从自己对董事会本身的控制(特别是大股东对董事会的控制)和决策效率角度来确定是否要对董事会授权、授权哪些事项。而作为中小股东,也要权衡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孰优孰劣,进而确定是否扩大对董事会的授权。总之记住一个原则,要扩张董事会职权需通过章程明确规定,如无规定,即视为无授权,董事会只能行使法律规定的10项职权。这也意味着,董事会的职权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得更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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