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

2024-04-05 13: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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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全面履行的原则。本条第1款是关于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以全面履行为原则,即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全面履行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限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依照合同编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还可以解除合同。

  (二)关于诚信履行的原则。本条第2款是关于诚信履行的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履行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作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款就附随义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这三项比较典型的义务,但附带义务的范围不局限于此。在某一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附随义务,应当依照诚信原则,根据该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作具体判断。

  第一,通知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向对方告知、报告有关信息。至于在哪些情况下负有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的范围有多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通知行为都是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例如,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这类通知行为是权利行使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定要件,不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不通知对方就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协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一方有必要在某些情况下为对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不限于合同编的明文规定,也要在具体合同中依照诚信原则具体判断。

  第三,保密义务。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在合同履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三)关于绿色原则。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规定的要求。总则编将绿色原则提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全面开启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本条第3款规定是绿色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依照本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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