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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是公司归入权的法律依据,在现实中,公司行使这项权利的较少见。
公司归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公司负责人违反其对公司之忠实义务进行活动产生收益,公司对公司负责人所取得的利益公司可以单方面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来主张该获利归公司所有,而不以公司负责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要件。
公司归入权的立法意图就在于改变公司负责人因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对公司不利的法律关系,否定公司负责人所获得的利益,并使其所获得的利益转归公司所有。
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我国《公司法》暂时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立法机关没有做出规定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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