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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在要约中写明受要约人应在某一具体日期前进行承诺,或者写明类似“此要约直到你方答复之前不会撤销”字样,应认定属于此种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况。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既给受要约人留出了思考的时间,也给自己遵守要约的义务限定了最后时间,从要约到承诺的最后期限是一个明确的时间段,而不是不可期的无法推测的任意时间。
要约人写明此最后期限是基于其心理的最大承受期,防止受要约人不及时承诺,或者根据市场行情任意时间承诺,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主要是基于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如果不能撤销,只能被动接受受要约人的决定,而受要约人有在任意时间承诺权,二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若发生十分不利于要约人的情况变化时,受要约人再承诺会对要约人造成权益损害。要约人确定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属于放弃了自己在此期间的撤销权,或者说是合理估量出自己在此期间是能够承受等待和受要约人承诺与否的任意结果,法律认可一个理性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和承受能力的判断。
确定承诺期限后,不能撤销的另外一个理由是,要约人给承诺人明确的承诺期限,承诺人基于信任,可能并不急于承诺,其认为只要在最后期限前承诺,其承诺的权利即可得到保障。而此时,如果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将会影响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不利于市场诚信原则体系的建立和交易安全,也可能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因为受要约人基于信赖可能作了充分的准备或失去了其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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