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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是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特定物的交付或者完成其他给付。若交付标的物交付或者其他给付完成时间早于承诺生效,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晚于在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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