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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存在不同认识。为加重报批义务人的责任,《民法典》采违约责任说。
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其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该方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当事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了报批义务,但有关部门未批准的,此时合同不具有可履行性,合同因嗣后履行不能而解除。至于报批义务人应否承担责任,则要视其对不能取得批准有无过错来具体判断。如果不能取得批准是因为报批义务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所导致,如本可以取得批准,但因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取得批准的,报批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反之,纯粹是因为批准机关不批准所导致的,则其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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