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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根据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代理可被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其中,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人以代理权人的名义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含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二者虽均属无权代理,但其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并不相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中,在本人追认之前,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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