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致孕妇流产,该如何索赔?姜新颖律师以案说法

2026-05-01 10: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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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致孕妇流产,该如何索赔?姜新颖律师以案说法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称,其妻子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服用了一家中药店的“调理身体”中药,随后被医院诊断流产,医生初步判断与所服中药有关。药店老板承认有责任,但仅愿意赔偿几千元,而当事人妻子目前卧床不起,情况严重。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我在此作一解析。

  需要明确的是,这起纠纷在法律上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者缺一不可。本案中,“服用中药”是加害行为,“流产及卧床不起”是损害事实,这两个要件相对明确。争议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即流产能否确定系该中药所致,以及与过错相关的问题——药店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要件采取了“举证责任缓和”或“过错推定”的处理方式,患者一方不要求完成完整的科学因果关系举证,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就诊或用药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合理可能性,而后举证责任适度向医疗机构或经营者转移。即便药店不直接等同于医疗机构,但考虑到中药开具和售卖行为的专业性,药店对所提供的药品安全性和对特殊人群(如孕妇)的潜在风险负有必要的告知和审慎义务,因此在举证层面上药店一方同样需要就其行为无过错或无因果关系作出合理说明。

  就赔偿范围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到本案,至少应包含以下项目:

  医疗费:包括已经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等,以及将来确定要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加以确定。

  护理费:当事人妻子目前“躺在床上下不来地”,这说明其确实需要专人护理,可以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或当地护工标准、护理期限来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本人因流产和身体恢复而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应纳入赔偿,其配偶因照顾妻子而请假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可主张。

  营养费:流产对女性身体消耗极大,恢复期需要额外营养支持,可依据医疗机构意见和治疗康复需要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本案不应忽视的重要赔偿项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怀孕三个月胎儿流产,对一位母亲而言不仅是身体上的创伤,更是心理上的沉重打击。参考法院在先案例,类似情形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得到支持,具体金额会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除了以上赔偿项目,本案中还值得关注的是责任竞合问题。当事人与中药店之间既存在药品买卖合同关系,也存在因中药店提供不合格药品或未履行审慎告知义务导致人身损害的侵权关系,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择一方式主张。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营利性医疗服务或药品销售行为若存在欺诈情形,患者或消费者还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如果中药店出具的药方或提供的药品存在名称误导、成分隐瞒或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当事人可以考虑在侵权赔偿之外另行主张惩罚性赔偿,但需注意合同违约路径与侵权路径的竞合选择问题。

  在维权路径上,当事人可参照以下步骤推进:

  第一步,固定基础证据。务必保管好中药的药方原件、剩余药渣、购药缴费记录或转账凭证,以及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所有医疗文书。这些材料是后续协商、鉴定乃至诉讼的根本依据。

  第二步,申请司法鉴定。这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专业鉴定意见往往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当事人可以就中药成分与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通常包括:中药店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司法实践中,有诉前鉴定和诉中鉴定两种途径,诉前鉴定是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具有同等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定人必须是人民法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不属于司法鉴定。

  第三步,多层次主张权利。在获得鉴定意见或明确的诊断依据后,可先与药店协商,要求其赔偿全部合理损失,而不应草率接受几千元的一次性和解。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拨打12315)或街道司法所投诉,请求行政或人民调解。最后,若调解无果,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第四步,针对药店“原因赔偿但只愿赔付几千元”的情况,及时保全证据。药店老板承认责任的表态很有可能在正式鉴定意见出具后发生变化,建议尽快通过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以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固定中药店内的药方底方、同批次药材样本以及老板承认因果关系的沟通录音。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对己方举证十分有利。

  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切勿因对方主动提出赔偿就仓促达成和解。药店老板提出的几千元,与当事人妻子实际遭受的损失远不相称——仅手术费、住院费、后续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害一项就可能远超此数。

  维权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合法权益不容妥协。建议当事人在收集好基础证据后,尽快寻求当地专业律师的帮助,必要时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专业指导下有序推进鉴定、协商或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根据真实咨询案例撰写,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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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7]江苏长安网,怀孕32周因车祸流产,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这样判,2022年9月

  [8]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常见问题七问七答,2024年10月

  [9]“消费遇到‘坑’,怎么维权?答案来了!”,保亭政法网,2026年3月

  [10]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择一方式赔偿损失,2017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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