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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何为指定特定系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认为,所谓“指定的信息系统”是某一方特别指定的系统,例如,一项要约明文指定了应发回承诺通知的地址。如果只是在信头上或在其他文件上显示电子邮件或传真机的地址,不应视为明确指定了一个或多个信息系统。该种理解较好地保护了相对人可知悉的合理期待,值得借鉴。在要约人单方指定了收取意思表示的特定信息系统的情况下,应当以意思表示进入该特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作为意思到达的时间,即生效的时间。这里的“特定系统”是指由某一方特别指定的接收系统。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要约人明确指定了承诺应当发回的系统。如果只是在文件中显示了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印件的地址,但没有特别指定,则不应视为明确指定的一个信息系统。“进入”概念用以界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所谓一项数据电文进入一个信息系统,其时间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至于进入该信息系统的数据电文是否能够为收件人所识读或者使用,则不影响该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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