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无罪案例

2026-05-07 14: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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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张某1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并未对张某1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1的死亡时间,故向某某的行为与张某1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认定向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2017)辽02刑终50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船长向某某(无船长资质)驾驶"三无"渔船携带船员被害人张某1、潘某到北纬38°45′,东经121°13′附近海域作业,当日23时许,船员张某1在船上工作期间出现抽搐、浑身哆嗦、无法与之沟通意识模糊等症状。次日凌晨l时左右,船员张某1在意识模糊的状态下在船上走动,不慎掉入船前舱内,彻底失去意识,凌晨3点左右船长向某某通过简单查看断定张某1死亡。从船员张某1身体出现不适到跌入船前舱内彻底失去意识再到船长向某某通过简单查看断定死亡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船长向某某未采取任何积极救治措施,也未报警求助,继续进行海上生产作业,置存在生命危险的船员张某1于不顾,直至5点半左右才启程返港,到港后经医务人员确认张某1已经死亡。经鉴定,张某1系因大叶性肺炎死亡。

  事故发生后,向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

  从判定上诉人向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证据来看,张某1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并未对张某1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1的死亡时间,故向某某的行为与张某1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认定向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故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向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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