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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被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两种类型。诺成合同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广义的定金,除违约定金外,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民法典》第58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三是保管合同。《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定金合同和借款合同不同,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但当事人也可约定其为诺成合同。此外,学理上通说认为借用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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