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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法理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寄送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有观点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需要等到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这里需要特别区分书面合同和合同书这两个概念。
《民法典》对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合同书作了区分,但《招标投标法》却并未对二者进行区分。《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书只是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类型,除合同书外,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均属于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书面合同”理解为“合同书”更加合理。该款规定只是要求当事人将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变更为另一种形式(合同书)。这只是书面合同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同一性,也不妨碍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正因如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所订立的书面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综上,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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