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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是先合同义务之一,但其并不是纯粹的先合同义务。多数先合同义务有明显的阶段性,就是为了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利益,在结束缔约后,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也不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保密义务有其特殊性。一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知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是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其保密义务不因缔约过程的结束而消失。合同当事人对于其在订立合同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这种保密义务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始终,实际上,合同履行完毕后,这种保密义务仍然存在。因为违反保密义务不仅影响合同本身,还会侵害商业秘密,而这种侵害不会因合同成立或生效而被避免。即使合同成立,当事人因合同获得了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的使用权,当事人也只能在合法范围内使用,而不得非法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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