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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自身操作失误、疏忽大意导致受伤,一般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只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即便员工存在违规操作、注意力分散等一般过失,也不影响工伤认定;只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这三种法定情形才排除工伤。
最高法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案)明确: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不影响工伤认定。例如车间工人未按规程被机器切伤、厨师救火被烫、下楼接客户踩空摔伤,均被认定为工伤。
认定逻辑:先卡“三工”——上班时间、岗位/合理区域、为完成工作任务;再排除第十六条。单位若主张“自己弄伤的不算”,需举证属于自残或故意,否则人社部门与法院通常支持工伤。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七条:单位自事故起30日内申请;单位不申请,职工或近亲属、工会1年内可直接申请。
实务提示:员工失误受伤后,单位应正常报案、送医、留存考勤与派工记录,并在30日内申报;拖着不报,此间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自担。单位不能以“罚员工”代替工伤义务,违规操作可走内部纪律,但不能否定工伤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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