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高管仿冒公司身份与客户交易的司法规制

2023-12-10 15: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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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仇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职高管仿冒公司身份与客户交易的司法规制

  【裁判要旨】

  本案系公司高管仿冒单位身份实施“飞单”引发的涉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经 营秘密的典型案件,其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判决对“仿冒单位身 份”的行为特征、“飞单”的行为后果进行了梳理,认定仿冒所在单位商标的行为 构成商标侵权、仿冒所在单位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侵害企业名称权、“飞单”构成 侵害商业秘密,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亦引发了公司对高管人员 日常管理的思考,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管理。该案入选2014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系全球知名的车载蓝牙通信产品的专业供应商法国某公司的在华子公 司,该法国公司注册的“Parrot” 等商标系世界知名车载通信产品品牌,原告享有 上述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仇某系上述法国公司上海代表处的首 席代表、原告上海分公司的经理,又系被告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 人。案外人克某勒公司于2012年5月3 日向仇某提供采购“Parrot” 品牌车载数字电视盒产品的具体信息。5月4日,仇某将该信息发给被告公司。就上述采购事宜,仇某在与案外人克某勒公司洽谈中使用了有“Parrot” 字样的原告邮箱,在 邮件及相关材料中突出使用了“Parrot” 等商标,企业名称中有“Parrot” 字样,企业 地址与原告上海分公司的地址十分接近。在案外人克某勒公司选定“Parrot” 品 牌为供应商后,仇某提交了被告公司为供应商的合同,双方随后签订合同,被告公 司取得合同款项人民币157万余元。2013年7月,案外人克某勒公司因被告公 司未能履行上述合同而向法国公司问询,导致案发。案外人克某勒公司确认因法 国公司的“Parrot” 品牌产品在全球享有知名度,故向该公司的在华机构即原告采 购商品,但仇某误导其签订合同。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原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商业秘密,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 类似服务、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类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商标独占许可使 用权,被告仇某系该行为的起意人、控制人、实施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上海某国 际贸易公司公司恶意变更使用与原告字号近似的“派若特”字号,侵害了原告企 业名称权,仇某构成共同侵权;仇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原告的经营秘密,上 海某国际贸易公司明知原告经营秘密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两被告立即 停止侵害原告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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