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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冒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该股权又被冒名签字转让的人,其自始不享有公司的股权——李某某诉厦门顺鑫盛机械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冒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该股权又被冒名签字转让的人,其自始不享有公司的股权,但享有排除冒名行为所致妨害的权利。被冒名人在与公司有关诉讼中提起的多项诉讼请求,可从案由类型、诉讼效率、当事人讼累等因素综合考虑分案抑或并案审理。
案号:(2011)厦民终字第292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8期
2.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从未签署相关文件、实际未出资,不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未行使股东权利、未参与分红等特征因素,综合判断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臧某勤与大连鑫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某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冒名股东无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及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亦无为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冒名股东的认定,应当从未签署相关文件、实际未出资,不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未行使股东权利、未参与分红等特征因素,综合判断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是否本人签名并非判断冒名与否的充分条件。
案号:(2018)辽02民终823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张嘉军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3.被冒名者虽被工商登记为股东,但其未实际出资,没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的,不具有股东资格——陈某诉被告C公司、第三人林某等股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确定。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虽显示当事人为公司股东,但其实际未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也非其真实意思,故不能认定该当事人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案例来源:《公司案件法律适用关键词与典型案例指导》,俞秋玮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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