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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在有偿委托中,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在所有关于的有偿合同的立法例中,委托人都负有此种义务。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可能是因为委托人的原因,也可能因为受托人的原因,还有可能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履行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关系提前终止时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全部报酬,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处理事务的大小及完成情况,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不过上述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这种情况下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依然向受托人支付事先约定的所有报酬。但是,如果是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受托人可能因其过错丧失报酬请求权。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甚至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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