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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的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
民法理论将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就是一种拟制交付。这种拟制交付可以称为指示交付,它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该动产的实际交付。交付必须是依出卖人的意思而作出的,如未经出卖人的同意,买受人自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从出卖人处取走,则不构成交付,而是非法侵占的行为。除指示交付外,拟制交付还有另外两种形式: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卖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出卖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买卖当事人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买受人因此取得对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动产的实际交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除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由所有权人办理转让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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