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的效力

2024-04-30 14: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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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认为,质权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质权人设立质权的目的在于支配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使债权获得清偿,而不是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经过任何清算程序即可获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有违质权的担保物权本质,应当否认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事先约定的效力。然而,当事人之间订立流质条款时,存在为债权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如果否认该质权的效力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变成完全无担保的普通债权,这既不符合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也会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失衡。

  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流质条款的效力,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表明当事人订立流质条款的,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发生质押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是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实现质权的方式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有流质条款的,债权人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满足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即存在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并且通过交付或者登记设立了质权。如果质权没有有效设立,质权人不能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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