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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明确结婚时对方的房产是由谁出资购买的,因此分情况讨论分析如下:
若这套房产是你老公的婚前个人财产,他在结婚时答应加你名但没有加,此时,你作为未实际出资的一方,由于抵押在前,你在获得赠与的前提下,除了获得房产权利,也同时获得了房产上的抵押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你可以继续要求你老公加名,但是在你老公的债务不能得到清偿时,其抵押的房产可能会被拍卖,此时你依然无法获得房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考虑清楚是否还需要加名。
若这套房产是你们共同出资或者是你们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内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你老公未经过你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对外进行抵押贷款,且发放贷款一方也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核查义务,那么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之诉,你可以获得该房产相应的份额或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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