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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491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首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确认书签订之时合同成立。此时,合同成立的时间就不是承诺生效为准。其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则发布信息行为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对方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但《民法典》在该种情形下还明确指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此种情形下不以承诺生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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