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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承诺之撤回,是指在承诺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取消其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项意思表示,承诺的撤回也是一项意思表示,不过撤回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取消其之前所发出的承诺意思表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也适用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撤回承诺的目的,就是使已经发出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阻止承诺的生效。法律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其原因在于承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不会对要约人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损害,所以,应当允许受要约人采取措施阻止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承诺产生效力。
商事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在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又发现原有的合同条件并不合适从而反悔了,如买受人刚刚同意以某价格购买货物不久就发现另有质量更好的货物在售且价格更优惠,房屋承租人找到位置、条件更为合适的房屋等。此时,受要约人想要撤回承诺,即在发出承诺通知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该承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意思表示。承诺之所以可以撤回,是建立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在承诺生效之前,不会对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行为人使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意思表示不发生预期的效力,这也是对行为人意思表示自由的充分尊重。也正是基于此点理由,自原《合同法》开始,我国法律就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民法典》中也同样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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