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待岗通知” 不能随意成为欠薪“挡箭牌”

2026-05-20 1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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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检测公司自2024年5月起开始拖欠苏某等11名员工工资。

  同年9月,该公司认为其经济困难进入停工停产状态,单方面发出《待岗通知书》,宣布全体员工待岗并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

  苏某等11人不同意该安排,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待岗降薪属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须双方协商一致。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检测公司已陷入必须全面停工停产的困境,故某检测公司单方面决定待岗降薪不具合法性。

  在用人单位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故某检测公司应向苏某等11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决定待岗、降薪等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核心条款,须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强行变更,为劳动者岗位和薪酬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这既是对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支持,也是对用人单位依法合规、诚实用工的警示,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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